【转载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导的通知

2022年09月15日 发布 1779 浏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策导向

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的客观要求,也是适应社会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日益增强的需求,进一步深化我省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全过程咨询服务企业,构建与我省工程建设行业相适应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体系,加快建成建筑强省,更好服务湖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必须坚持国家政策导向,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政策研究,围绕全过程咨询的技术标准、合同体系、招投标模式、酬金方式、人才支持等问题,加快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率先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建设中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民间投资和其他公共事业领域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二、明确市场规则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资质或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资质和能力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和项目管理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或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和项目管理等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和项目管理单位。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人员资格和能力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建设类或工程咨询类)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项目咨询和管理经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和项目管理业务的专业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程咨询单位牵头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要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关键作用。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三、培育咨询市场

(一)推动项目示范。各级发改、住建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和需要,突出重点方向,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方向发展全过程咨询服务,以文化、体育、教育、卫生、政法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在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积极推动项目试点示范。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PPP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省属高等院校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中的多项委托给一个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督促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发挥其专业优势,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帮助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实现高质量建设。

(二)强化示范引领。在总结全省各地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和实践经验基础上,同时征集成功案例,开展先进企业和优秀项目评选、推介,发挥先进企业、优秀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强化工作督导

(一)要遵守市场规避原则。鼓励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但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二)要合理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为所咨询的工程建设或运行增值来体现其自身市场价值,禁止恶意低价竞争行为。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三)要建立健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咨询单位要建立自身的服务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积累咨询服务实践经验,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及标准。鼓励采用建筑产业互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管理模式与技术措施,努力提高数字化建设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

五、完善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试点示范工作推进中,各地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意见建议。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将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专门研讨有关政策法规和服务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以及建筑产业互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化建设的技术知识,努力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与服务水平。组织召开工作交流与试点示范效果评估会,加强与有关省直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切实解决制约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能力建设。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将组织制定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合同示范文本,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相适应的招标投标及评标规则,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鼓励省内有关行业协会、骨干企业、专业咨询机构积极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制定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的团体标准,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信用约束、咨询企业与项目咨询管理提供体系支撑。各地要结合项目实际,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科学制定和完善合同专用条款,促进合同双方履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三)规范市场秩序。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创新全过程监管方式,加大对违法违规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建立信用档案并公开不良行为信息,推动咨询单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引导咨询单位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竞争。各地要及时总结试点示范工作经验,反馈意见建议,尽快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推动全省工程咨询服务业的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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