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编《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强制性条文摘录

2012年07月23日 发布 1009 浏览

  套内空间设计: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 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0m。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共用部分设计: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 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 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05m。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0m。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时;
  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时。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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